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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留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2021-02-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世界各国优秀来华留学生报考我校,培养一批品学兼优的高层次来华留学生人才,激发在校来华留学生的创新能力,鼓励留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发挥特长,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特设立天津外国语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学金。为做好此项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报考我校及在校来华留学生。对学习成绩优异或表现突出的优秀来华留学生,学校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天津外国语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学金分为新生奖学金和学历教育来华留学生奖学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学科的专家教授组成,主管校领导为组长。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处长任秘书长,负责奖学金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新生奖学金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 申请人须为我校新入学的自费来华留学生(含进修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

(二) 入学时成绩优秀者、已取得汉语等级成绩者、或经学校推荐者,或在学术研究上取得重大成果或贡献者;

(三) 未获得其他任何形式的奖学金。

第七条  类别

新生奖学金包括以下类别:

(一)全额奖学金:包含本年度学费和住宿费;

(二)单项奖学金:包含本年度学费奖。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留学生办公室组织材料初审,上报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

(二)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三)进行公示;

(四)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四章  学历教育来华留学生奖学金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我校在校自费来华留学生(含本科生、硕士生或博士生,并且学习期限达一年及以上者);

(二)申请人须表现良好,在校内无旷课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在校外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上一学年度事假及病假总计不超过30课时;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申请人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合格科目;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申请人当年未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奖学金。

第十条  奖励办法

奖学金主要分为:全额学费奖学金和学费优惠奖学金

(一)全额学费奖学金:

连续第二年参加学历教育学习者可享受本年度全额学费奖学金;

(二)学费优惠奖学金:

连续第二年参加学历教育学习者可享受本年度学费总额20%的奖学金;

连续第三年参加学历教育学习者可享受本年度学费总额30%的奖学金;

连续第四年参加学历教育学习者可享受本年度学费总额40%的奖学金。

第十一条  申报时间

每年5月份。具体时间以每年留学生办公室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天津外国语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学金年度申报表》;

(二)所属学院出具的上一学期学习成绩单。

第十三条  评审流程

(一)留学生办公室组织申请材料初审,报送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

(二)评定委员会进行评议;

(三)进行公示;   

(四)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五章  参评资格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参评者出现以下情况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我校校纪、校规受到刑事拘留、治安处罚或行政处分者;

(二)无故迟到、早退、旷课或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者;

(三)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中不及格者。

第十五条  在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且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

第十六条  颁奖后如发现获奖者曾在参评当年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奖学金并收回奖金。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奖学金名额根据当年学校来华留学生经费总投入而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外国语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津外国语大学来华留学生管理办法》(津外大校〔2016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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