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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2021-02-20  

 

天津外国语大学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

应急处置预案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和谐,保护来华留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42),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育部令第50),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参照《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手册》、《高校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手册》、《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处理规范》等国家部委有关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的相关文件精神修订。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来华留学生,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含学历生和非学历生。

第四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指发生在我国境内、与来华留学生有关、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严重危害社会、危及学校稳定,可能涉及外交问题、影响国际关系的紧急事件。

第五条  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的处置要遵循依法依规、统一领导、分工明确、逐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快速反应、有效控制、妥善处理的有效机制。

第二章  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响应级别

第六条  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和性质等,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分为以下七类。

(一)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因气象、水旱、生物、地质等灾害及由此诱发的各类次生灾害影响到来华留学生生活或造成来华留学生伤亡的事件。

(二)刑事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涉及来华留学生的恐怖袭击、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毒品买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盗窃、诈骗、危险驾驶、聚众斗殴、流氓滋事等事件。

(三)治安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涉及来华留学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集体罢餐罢课、宣扬传播涉恐资料(物品)、穿戴涉恐服饰、非法传教、邪教活动、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吸食毒品等事件。

(四)意外伤亡类突发事件。指因各类事故,如火灾、交通事故、建筑物倒塌、集体踩踏等引发的来华留学生伤亡事件。

(五)精神疾患类突发事件。指来华留学生因精神类问题或不明原因引发的抑郁、狂躁、出走、失踪、非正常死亡等事件。

(六)卫生类突发事件。指来华留学生罹患严重疾病,包括严重的非传染性和传染性疾病,如各种癌症、白血病、艾滋病、性病等;或因卫生、环境类原因,如食物中毒、传染疫情、群体性不明疾病、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等造成或可能造成来华留学生健康、生命损害的事件。

(七)国际类突发事件。指因不同国家来华留学生间或来华留学生与中国公民间发生矛盾或冲突,引发或可能引发双边或多边问题的事件。

第七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严重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分为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等4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事件:主要指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造成国家较大损失,在国际环境中产生较大不良影响的事件。

(二)重大事件,主要指造成来华留学生人身和财产重大损害,对校园安全和社会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来华留学生正常或非正常死亡、群体性事件,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和重大灾情、疫情等。

(三)较大事件,主要指造成来华留学生人身和财产较大损害,对校园安全和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来华留学生重病或严重心理疾患、群体纠纷,较大案件、较大事故和较大灾情、疫情等。

(四)一般事件,主要指造成个别来华留学生人身和财产一般伤(损)害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情节轻微、可在短时间内有效控制的疾病或心理问题、纠纷、案件、事故、灾情、一般流行病毒感染等。

第三章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外事和来华留学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党(校)办、宣传部、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安全工作部(保卫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后勤管理处、国际教育学院和各相关学院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主要职责:

(一)定期对全校来华留学生的安全和法制教育情况进行检查,了解涉及来华留学生的设施安全运行情况,排查安全隐患。

(二)研究处理各类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的相关规则。

(三)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指挥、协调和联系相关单位,及时妥善进行处置。

(四)及时收集研判、应对处置可能发生的舆情。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

(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根据《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处理规范》和本预案制订处理各类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的相关规则,并督促各学院严格执行。

(三)指导、协调相关学院开展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按规定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天津市公安部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向学生家属(监护人)、驻华使(领)馆及医疗、防疫、消防等部门通报情况。

(五)负责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处置记录、总结等材料的汇总归档工作。

第十条  来华留学生就读学院负责本院来华留学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

(一)定期对本院来华留学生进行安全和法制教育,定期检查涉及来华留学生的设施安全运行情况,排查安全隐患。

(二)及时采集和分析涉及本院来华留学生的异动信息,保证突发事件信息传递及时、渠道畅通。

(三)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三天内,将突发事件处置记录、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四章  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程序和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应急响应程序

(一)一般事件发生时,各学院相关负责人及留管人员接报后应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启动工作小组应急响应,做出应对决策,妥善进行现场处置,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迅速控制局面。

(二)较大事件发生时,各学院相关负责人及留管人员接报后应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启动工作小组应急响应。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向校(分管)联系领导和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负责人通报,并第一时间召集工作小组会议,及时研究并做出应对决策,妥善进行现场处置,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迅速控制局面。

(三)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发生时,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立即向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立刻召集领导小组会议,及时做出应对决策;指导相关学院开展工作,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控制局面,平息事端,防止事态扩大。同时,第一时间启动相关信息上报程序。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的上报与通报

(一)根据《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处理规范》规定的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较大事件、重大事件和特别重大事件上报程序包括:

1.遇有突发事件,各学院应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分管(联系)校领导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在按照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基础上,15分钟内向学校办公室简要报告有关信息,并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天津市公安部门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简要报告有关信息。

2.简要报告后立刻根据接报记录和过程记录整理正式书面报告,上报学校办公室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天津市公安部门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在事件处置过程中随时补报。

3.突发事件处理后及时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天津市公安部门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详细书面报告。

4.如当事人系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孔子学院奖学金生,在执行上述程序时须一并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

(二)根据《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处理规范》,来华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及时向学生家属(监护人)、公安部门、外事部门、驻华使(领)馆以及医疗、防疫、消防等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报告或通报情况。

自然灾害类、意外伤亡类、精神疾患类、卫生类突发事件应立即向消防、医疗、卫生防疫等部门报告,根据需要积极争取业务指导和支持。刑事类、治安类、意外伤亡类、重大国际类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外事部门。

任何突发事件中如有人员伤害,应根据受伤害程度决定是否通知受害者家属,并做好接待和安抚工作。任何突发事件中如有人员死亡,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并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安部门取证和处理,同时应尽快通知死者家属及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到场处理后事。非正常死亡事件按规定为涉外案件,由市公安部门、外事部门、安全部门、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等单位负责通知当事人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

第五章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三条  强化教育和预警体系建设,积极预防各类突发事件。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相关学院要对来华留学生加强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方面的入学教育和经常性日常教育,来华留学生在我国境内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我国民俗习惯。定期对涉及来华留学生的各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建立健全、加快完善校内来华留学生工作网络,形成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相关学院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局面,确保“管到边、管到底、管到位”。充分发挥任课教师、国际交流中心管理员、来华留学生等在信息采集、报送方面的作用,及时了解各种异动信息,尽可能将突发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

第十四条  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相关部门、各学院相关负责人及留管人员接报后应立即赶到现场,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及相关领导第一时间汇报,保证相关领导及时知情并指导工作,做到“应对有策,措施有效”。突发事件若发生在天津以外地区,应积极求助当地公安部门开展处置,并派人赶到事件发生地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有效控制突发事件。第一接报人应按照规范及时指导现场报告人进行力所能及的紧急处置,存在伤害情况的立刻实施救援,防止伤情恶化,存在纠纷争斗情形的,应立刻进行调解,阻止事态扩大。首到现场处置人员应进一步实施有效救援或调解措施,尽最大可能控制局面、平息事端,把突发事件的影响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六条  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突发事件应沉着冷静,要在认真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准确判断和正确决策,做到公平公正、合法合理、规范处置。善后处理要以人为本,重视沟通,做到有据有节、有情有义,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第十七条  严格信息发布和舆情控制。突发事件的处置应由领导小组统一确定对外通报口径,由党委宣传部发布信息。要加强网络舆情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负面信息。未经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接受媒体采访;未经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发布有关消息或表态。

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的总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要认真分析事件发生原因,寻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现和消除隐患,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组织制订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救治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未能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预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外国语大学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津外大〔2010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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