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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21-04-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参照《天津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生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在我校进修、培训的非学历留学生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情节严重者终止其在校学习,勒令离校。

第三条  留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依据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留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纪律,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依次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由国际教育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留学生违纪处分的期限一般为:

(一)警告处分6个月;

(二)严重警告、记过处分9个月;

(三)留校察看处分12个月。

违纪处分的时间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者延后解除处分期限。受处分的毕业班违纪留学生,其处分期限可减至毕业日(结业日)止。其中,留校察看期内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期。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留学生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对应的处分种类,酌情给予留学生纪律处分。处分种类相同的,按该种类处分;处分种类不同的,按其中最重的处分。

第七条  留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四)主动向相关部门如实陈述自己的违纪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已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

(七)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受处分的留学生,取消其一年内(学年度)相关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给予留学生处分时,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与留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十一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破环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或被公安部门遣返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卖淫、嫖娼,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的,以及持有毒品、吸毒、贩毒的;

(九)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

(一)被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处以警告、罚款,符合从轻处分情形的;

(二)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

(三)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留学生有下列破坏中外友好、校园和谐行为的情形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

(一)对华不友好,不尊重中国文化,有反华辱华言行,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

(二)不尊重他人文化、宗教、习俗、国家制度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有其他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四条  留学生有下列违反中国宗教、民族政策的情形之一,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在校园内参加宗教活动、传播宗教思想、开展教会教友联络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组织或者积极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组织或者积极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明真相或被裹挟参加者,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

(四)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民族、宗教法律规定政策的行为,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处理。

第十五条  以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作案价值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前款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尚未获得非法财物或涉及作案价值(包括数次作案累计金额或团伙作案合计金额,以下同)不满500元,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二)作案价值达到500元及以上者,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的,无论是否窃得财物,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屡教不改(包括已因此类行为受过一次纪律处分,下同)或多次作案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归还赃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明知是赃物而协助窝藏、销赃、转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对团伙作案的首要分子,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八)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致他人轻伤及以上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六)群殴为首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故意作伪证,致使调查受干扰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参与打架而作伪证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七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的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校内聚众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留学生在各类考试中,有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参照《天津外国语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他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取他人IP地址,造成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的,参照第十二条前四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图书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对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报告厅、健身房、宿舍等公共场所及公共设备、仪器上乱涂、乱写的,责令清理干净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损坏校园设施、教室、实验室、图书馆、报告厅、健身房、宿舍等公共场所的设备、仪器、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损坏他人财物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对损坏公共设施后果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在校住宿期间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天津外国语大学留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酗酒滋事,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造谣、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干扰、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外出实习、实践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弄虚作假,涂改伪造成绩、伪造各种证明、证件或代用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除按规定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盖章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本规定或者学校其他制度的相关条款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或者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留学生的纪律处分和解除处分,各职能部门和学院要各司其职、协调工作。违纪处分的一般程序是:调查取证、提出处分建议、研究决定和送达。

(一)调查取证。留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需给予处分的,由国际教育学院牵头负责调查,相关学院及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对违纪事实的调查取证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提出处分建议。处分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作出处分建议,并告知留学生拟处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留学生有陈诉和申辩的权利。

(三)研究决定。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由国际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并报学生处/研究生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存档。留校察看处分由国际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学生违纪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留学生违纪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生处、研究生院、教务处、校团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相关职能处室及学院负责人组成。

(四)送达。学校对留学生作出的各类处分,均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由国际教育学院及时送达,一般直接送达留学生本人。留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校对留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留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对留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留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留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留学生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以书面委托书的形式确认代理人身份及权限。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违纪处分的申诉

(一)留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三)留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留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应当自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及停留签证换发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为其办理离校手续并报出入境管理部门强制注销其在华签证。离校时,国际教育学院会同相关教学单位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一条  解除处分的一般程序是:提出申请、研究决定。

(一)提出申请。在处分期限到期前15日内,留学生须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解除违纪处分的书面申请。

(二)研究决定。国际教育学院收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解除申请后10日内,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作出解除处分决定,报学生处/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收到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申请后,由国际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生违纪处分小组审批。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送达留学生。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处分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其本人档案及校文书档案。具体办法详见我校学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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